广西药师协会入会须知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觉遵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药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 个人会员须为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药师(含)、讲师(含)、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及经本协会审批同意并在广西境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四)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广西境内开展药学活动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科研、教育培训、社团等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享受协会技术服务的优惠待遇。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五) 获得本协会会徽及会员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徽。
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 个人会员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团体会员被依法吊销涉药许可证书或相关从业资格的。
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