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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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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师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药师协会管理,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广西药师协会;英文名:Guangxi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XP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广西区域内从事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检测及教学、培训等活动的涉药机构和药学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服务、协调、维权、自律。致力于服务国家促进和谐稳定,服务社会促进文明进步,服务群众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服务行业促进功能完善、诚信有序可持续发展,服务会员保护权益、交流信息、提供帮助;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好协会与会员、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间关系;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维护药师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能力提升和行业规范,遵纪守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团结和组织广西区域内广大药师,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和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把广西药师协会打造成在政府部门中有地位、社会上有影响、行业内有较强话语权、会员中有较强凝聚力的现代社会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南宁市。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
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广西区域内涉药法规和规范的制定与修订,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  
(三)协助制定、修订并宣贯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规范; 
(五)加强药师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会员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六)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七)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八)组织开展国(境)内外、区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性建议及意见;  
(十)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学专业性杂志和有关书籍,建设并运营协会网站及药学专业服务新媒体,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师管理、药学学术发展、教育培训、药学科研项目、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
(十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十五)其他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觉遵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药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    个人会员须为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药师(含)、讲师(含)、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及经本协会审批同意并在广西境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四)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广西境内开展药学活动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科研、教育培训、社团等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享受协会技术服务的优惠待遇。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五)    获得本协会会徽及会员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徽。
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 个人会员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团体会员被依法吊销涉药许可证书或相关从业资格的。
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更新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一般为团体会员,在广西药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或确因协
会工作需要的个人会员,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经选举担任理事。理事会中个人理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正副会长由理事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约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意见,报本协会党组织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1个,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联络机构)若干,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
 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由聘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由本协会聘请的药学各相关领域兼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参与本协会与学术有关的各类活动。
联络机构由理事会指定的本协会住所外有关理事单位及会员组成,负责协助本协会在全区各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管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长。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 监督会员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在本协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自觉接
受其政治领导,接受其在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的监督。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本协会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党务人员配备及兼职(专职)人员审批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药师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药师代表通过。1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不得是协会负责人的亲属。会计人员必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接受在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任职兼职,不得接受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离(退)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兼职。兼职人员不得在本协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及完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制度,推行法定代表人述职和本协会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于2017年6月17日上午,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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